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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旅大租地条约》

[日期:2007-03-17]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字体: ]
《中俄旅大租地条约》(1898年)

条约原文:

  一八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光绪二十四年三月初六日,俄历一八九八年三月十五日,北京。
  大清国大皇帝、大俄国大皇帝欲更敦两国盟谊,互筹相助之法,为此,大清国大皇帝派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毅伯李鸿章,尚书衔户部左侍郎张荫桓为全权大臣;
  大俄国大皇帝派驻华署理全权大臣内廷郎巴布罗福为全权大臣;
  该大臣等各以所奉全权之据视为妥协,商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为保全俄国水师在中国北方海岸得有足为可恃之地,大清国大皇帝允将旅顺口、大连湾暨附近水面租与俄国。惟此项所租,断不侵中国大皇帝主此地之权。
  第二款 因以上缘由所租地段之界,经大连湾迤北,酌视旱地合宜保守该段所需应相离若干里,即准相离若干里,其确切界限以及此约各项详细,俟此约画押后,在圣彼得堡会同许大臣刻即商订,另立专条。此界线商定后,所有划入租界线内之地及附近水面专归俄国租用。
  第三款 租地限期,自画此约之日始,定二十五年为限,然限满后,由两国相商展限亦可。
  第四款 所定限内,在俄国所租之地以及附近海面,所有调度水、陆各军并治理地方大吏全归俄官,而责成一人办理,但不得有总督、巡抚名目。中国无论何项陆军,不得驻此界内。界内华民去留任便,不得驱迫。设有犯案,该犯送交就近中国按律治罪,按照咸丰十年中、俄约第八款办理。
  第五款 所租地界以北,定一隙地。此地之界,由许大臣在圣彼得堡与外部商定。此隙地之内,一切吏治全归于中国官,惟中国兵非与俄官商明,不得来此。
  第六款 两国政府相允,旅顺一口既专为武备之口,独准华、俄船只享用,而于各国兵、商般只,以为不开之口。至于大连湾,除口内一港亦照旅顺口之例,专为华、俄兵舰之用,其余地方作为通商口岸,各国商船任便可到。
  第七款 俄国认在所租之地,而旅顺大连湾两口为尤要,备资自行盖造水、陆各军所需处所,建筑炮台,安置防兵,总设所需各法,藉以著实御侮;并认以已资修养灯塔,以及保航海无虞之所需各项标志。
  第八款 中国政府允以光绪二十二年所准中国东方铁路公司建造铁路之理,而今自画此约日起,推及由该干路某一站起至大连湾,或酌量所需,亦以此理,推及由该干路至辽东半岛营口、鸭绿江中间沿海较便地方,筑一枝路。所有光绪二十二年八月初二日中国政府与华俄银行所立合同内各例,宜于以上所续枝路确切照行。其造路方向及经过处所,应由许大臣与东方铁路公司议商一切。惟此项让造枝路之事,永远不得藉端侵占中国土地,亦不得有碍大清国大皇帝应有权利。
  第九款 此约自两国全权大臣彼此互换之日起举行。此约御笔批准之本,自画押后,赶紧在圣彼得堡互换。兹两国全权大臣将此约备中、俄二国文字各二份,画押盖印为凭。两国文字校对无讹,惟辩解之时,以俄文为本。此约在北京缮就二本。

光绪二十四年三月初六日
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三月十五日

  附注
  本条约见《光绪条约》,卷52,页3-5。俄文本见《俄外部:远东条约集》; 页331?337。
  本条约原称为《中俄会订条约》,又称为《中俄条约》。
  本条约于一八九八年五月三十日在圣彼得堡交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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